2010年1月18日 星期一

苗栗縣機器商業同業公會第15屆理監事暨會務人員名冊


苗栗縣機器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苗栗縣機器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章程依據新修正商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苗栗縣機器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苗栗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統計、研究及發展事項。
二、關於國際貿易之連繫、介紹及推廣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關於同業員工職業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及證明事項。
七、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八、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九、關於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十、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一、關於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三、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凡在本組織區域內經營本業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工廠設有經營本業之門市部者,視同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上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稱為會員代表。
第七條:會員非因廢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如有變更地址或主體人,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八條:本會各會員公司、行號指派代表一人出席本會。
第九條:本會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十條: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會員應另派代表遞補之。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
第十三條: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左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月者。
二、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監事者,應予解職由候補遞補。
     又前項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一仟五佰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銀元)。
第十五條:公司行號不依本會章程第六條規定加入本會為會員者,以書面通知限文到一星期內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一仟五佰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銀元)。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停業滿一年尚未復業,提請理監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并分送發證機關。
第十七條:依規定所處之罰鍰,經催告仍未繳納者,得報請主管官署移送地方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八條: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九條: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以抽籤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以得票較多之職為準,票數相同時任其自擇。
第二十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廿一條: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總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以得票多者為當選,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會推選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廿二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者為當選。
第廿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事業計劃。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會員營業之統籌。
八、清算人之推出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廿四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六、通過聘用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七、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
八、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任務。
第廿五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三、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四、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第廿六條: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七條:理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一、會員代表資格喪失。
二、依法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三、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商業團體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第廿八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九條:本會聘僱會務工作人員若干名,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
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任免,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管核備之。
第三十條: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及小組。
 前項委員會、小組均為本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五章 會議
第卅一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之。
第卅二條: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第卅三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四條:左列各款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卅五條: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經理事會決議呈請主管機關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議;并依各區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第卅六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理事、監事開會時均不得委託其他人代表出席。
第卅七條: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卅八條:理事長及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及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
理事、監事無故不出席理、監事會議,連續滿二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後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九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委託收益。
四、利息收入。
五、會員捐助費。
第四十條:入會費新台幣二、○○○元,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第四一條:常年會費新台幣一、六○○元,當年一至三月份一次繳納之,如需增減授權理監事會決議辦理,並提下次會員大會召開時追認之。
第四二條:會員退會時所繳入會費、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第四三條:本會會計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議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四四條: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五條:本會得經會員大會決議,興辦事業其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過五十份,但因必要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增加之。
前項之事業費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呈報主管機關轉由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四六條:前條之事業費,會員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
第四七條:興辦之事業停止後,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八條:興辦之事業停止後,其所屬事業之財產,應依法清算,其清算人由會員大會選任之。
第四九條:本會事業之預算,決算依本章程規定程序辦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本會解散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五一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新修正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法令辦理之。
第五二條: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另定之。
第五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苗栗縣政府備案施行,修改時亦同。